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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难道要我们打破柜员机,取出**来举证?!
打破柜员机取出**的举证困境 从自动柜员机取到**,这样的事情已不止一次见诸报端。不但如此,柜台取款取到**也大有人在:西安市的胡女士从银行取出3万元,封条都没有拆,转存另一银行时竟被发现有**。在这两种情况下,由于提款人对取到**无法举证,造成兑换真钞与索赔难上加难,几无可能成功。 如何打破这一“举证困境”?笔者认为,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储户即使起诉,往往会被法院以“储户未提供**系从银行支取之证据”而驳回诉讼请求,这对储户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在储户和银行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罗氏的理论是建立在近代民法的法律形式主义基础上的,而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正逐步转向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正义。在“柜员机出**”案中,储户属于弱者,其举证资源是有限的,银行就负有更多的保障责任。银行在客户存款和提款过程中,对于**的注意水平是不对等的,这其中,存在对提款人利益的疏忽。例如,多数银行在交付取款人钱款时,很少当面进行真假检验,而取款人则常可看到“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多数情况下,取款人出于对银行的信赖或因没有充分的时间而没有一一检验真假;即使检验,也只能靠感觉和经验判断。柜员机没有安装必要的验钞设备与便于锁定证据的设施,这使得银行在不履行对提款人利益的保障和注意义务的同时,也利用现有举证规则的漏洞逃脱了举证责任。 银行存、取款操作程序对自身利益和储户利益保护的不对等性,其主观上可能存在放任提款人损失的故意,客观上也常导致**事件的发生。如若一味采用现行举证分配原则,势必会放纵因各种可能的原因而导致的**事件侵犯储户利益。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应当依据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对举证责任进行修正,使银行在怠于履行必要的义务时,承担不利后果。(作者:王文琦) 广州日报A21版 2005-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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