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案件:
被告提供了新疆计量测试研究院的鉴定资格证明。质证有四:
1、鉴定资格证明是复印件,关键的授权范围和项目的附件--没有。
2、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没有。
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没有。
4、原告依法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在对案件鉴定资格辩论时,被告最终承认鉴定单位应该有资质,但是没有对“证眼”雷达的确定认证资质。
法院提出让被告在6月25日19:00前再次补其证据。(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内提交)
原告提出,本案应在本月26日前结案,否则是法院逾期办案。
附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院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个月内作出第一 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审 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是,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