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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9-21, 10:05 PM   #3
No1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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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是一位成功的新星Tony 是一位成功的新星Tony 是一位成功的新星Tony 是一位成功的新星
庭审结束后,我和一个戴眼镜的交警聊天,发现他对于法律比较了解,就问:“我觉得你可以,你怎么不上?”戴眼镜交警说:“我是法制科的,今天来监督他们,也指导一下,他们的事情他们自己上,只有自己上才能好好执法,我们回去还要考核他们,该扣分扣分。

他说现在社会发展了,以前都是职业司机,现在各阶层都有,很多素质比我们高,对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的素质事实上是跟不上的,今天应该开个大庭,让交警都来听听,这是个很好的学习的平台。

我说:“这样教育比你们上课有用,上课有人睡觉,到这就睡不着了,坐不住了”。他说:“对”。

本周我在南疆出差,昨天(6月19日)接到小樊电话,今日(6月20日)再次开庭审理,由于此时在库尔勒无法前往,根据小樊在其它网站的发帖,我把今日庭审情况给大家通报一下。



第一案:

今天,被告承认停车行政处罚时间有误,没有对地面停车泊位覆盖。造成原告错误判断,向原告道歉。希望在法院主持下和解。


原告认为打官司就是要提高被告依法执法的能力,纠正其错误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情况下同意撤诉。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被告单位2007年12月28日作出的5-A-G-704670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退回不当罚款100元,记2分。
2.在乌鲁木齐市当地报纸上对其不当执法行为道歉。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丁夏评点:(注:丁夏为乌鲁木齐某电台交通节目主持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只限于特定案件,如行政赔偿诉讼。调解一般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因在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都不能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国家权力不可让渡 是权力也是职责 立法者从这方面考虑 所以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的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因此,具体行政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


其次,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虽然原告有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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