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戴元龙:抱着玩的态度
和其他打假人不一样,戴元龙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不停地笑,虽然他最近打的几个维权官司都以失败告终。
早在2002年,戴元龙在向福建莆田电信公司某营业点缴纳固定电话费用之后索要发票时,被告知必须去公司总部才能拿到发票。戴元龙因此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诉求电信公司提供市内话费清单。最后法庭判决戴元龙胜诉。
2004年,戴元龙又将莆田联通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联通公司向他每月收取的手机来电显示费不合法。“最后庭外和解了。”戴元龙说,“我也是有工作单位的人,在莆田这个小地方,我先得处理好关系。”
经过与电信、联通、移动的三场官司,在莆田,戴元龙俨然已成为了一个名人,很多人都知道,“有个怪人,老喜欢挑通信公司的刺。”
2006年3月13日,戴元龙兴奋地告诉记者:“今年5月,我还将和那些大公司打一个官司,内容嘛,暂时保密。”
其实,从2005年下半年以来,戴元龙一直在打一个国内漫游费的官司。
又一次失败
事情起源于2005年7月正在休假的戴元龙对自己2004年移动话费开支的一次研究。戴元龙发现,话费记录显示,2004年8月份,戴元龙在福州和上海等地用中国移动公司的入网手机主叫其他电话7次,被收取国内漫游通话费6元6角、长途通话费1元8角9分;期间,他的该手机还被其他电话呼叫通话8次,被收取国内漫游通话费9元6角、长途通话费5元5角2分;同时,中移动莆田分公司还收取该月份月基本费25元4角2分。
据记者了解,从1998年原邮电部电信总局颁布《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以来,国内的移动电话用户就开始按月缴纳漫游费。目前,按照中国移动公司制定的收费标准,国内漫游通话费每分钟6角、长途通话费的标准是每6秒钟7分钱。就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这份话费清单没有什么可挑剔之处。但参阅了大量相关法规的戴元龙这一次却有了自己的看法:漫游费的收取是不合法的,他要向法院起诉莆田移动分公司这一“乱收费行为”。
2005年7月5日,戴元龙向莆田市荔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移动莆田分公司返还2004年8月份漫游通话费16.20元,赔偿原告16.20元,并向自己赔礼道歉;此外,移动莆田分公司必须立即停收每分钟0.60元的漫游通话费。
收漫游费违法?8月2日,莆田市荔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莆田移动分公司第一次因为收取漫游费被一个消费者告上法庭。”戴元龙说。
法庭上,戴元龙的主要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戴元龙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该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戴元龙认为,根据这些条款,法庭应当认定,从逻辑上来说,我国对电信业务是采取目录管理的,只要是成熟的合法的电信业务都应当在信息产业部适时调整公布施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体现。
而戴元龙翻阅了2000年9月25日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布施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和2001年6月11日信息产业部调整施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在这两个目录里,戴元龙都没有发现“漫游”这一业务项目。“这就说明,在2001年6月11日前是没有‘漫游’这一电信业务的,至少在此之前,有权确认电信业务项目的官方是不承认‘漫游’这一业务的。”戴元龙说,“就算当时事实上存在所谓的‘漫游’这一业务,最多也只能算是一种尚未成熟的、利用新技术的试办业务,而试用产品或试用服务在试用期内是不能商业运作的,不能收取费用的,更不该向社会推出收费标准的。”而在2003年2月21日信息产业部重新调整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里,戴元龙发现,“漫游”这一电信业务第一次在法定官方的法定文件里亮明身份,但被该目录列为基础电信业务,而不是增值电信业务。戴元龙据此认为:“我的手机是入网的,按月要收取基本费用,如果漫游算基础业务,那么它的费用就已经包含在基本费用里了;你不能一样东西卖两次吧?”
最后戴元龙提出,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向社会公布的国内漫游业务介绍,只有当用户提出漫游业务的申请,移动公司才能开通漫游业务。而现实情况是,移动公司自行向所有用户开通了漫游业务,在法律上涉嫌欺诈。
2006年初,戴元龙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他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