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0, 01:55 PM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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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将增至111.99元
最高法院发布消息说,根据国家统计局9日公布的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今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为111.99元,比上年增加12.68元。>>提价的公民自由依然没有尊严 中新社报道,国家统计局9日公布,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比上年增加4297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比上年增加12.68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11.99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国家赔偿法》1994年通过,在过去的15年中,这部法律得到的社会评价并不高,甚至受到“国家不赔法”的嘲讽。国家赔偿被指“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老百姓往往很难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 当时遵循的是“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数额较低,而且遵循全国统一标准,这导致无论是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在内陆地区,都使用同一个赔偿标准。 现行《国家赔偿法》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现行的赔偿计算方式是“羁押一日”赔偿“一日”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公民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剥夺或者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人身自由包括行动自由。现实生活中,一般对侵害人身自由的行为是通过行政法或刑法的措施予以处理,但依法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侵害人身自由权问题。 196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狱补助费问题的复函》中一律不补发;1985年9月13日劳动人事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采取基本补发工资。目前,全国采取统一标准,每日111.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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