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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10-07-29, 11:42 PM   #3
No1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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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是一位成功的新星Tony 是一位成功的新星Tony 是一位成功的新星Tony 是一位成功的新星
十、对方上诉了
五月初我收到了##区法院的通知,说对方上诉了,并寄给我一份对方的上诉书,内容简述如下:

上诉请求:
1、 撤销##市##区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维持交警高速一大队####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本案第一、第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了如下事实,上诉人表示赞同。

1、 2006年6月2日,被上诉人拥有的粤b#####号小车驾驶经过深某高速##段

2、 被上诉人拥有的粤b#####号小车驾驶经过深某高速##段时时速达到每小时131公里,而该路段的限速是每小时100公里。

3、 上诉人的执行民警是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深某高速公路##路段测得粤b#####号小车超速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4、 是由于测速仪器输入地点错误才导致输入地点为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

二、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1、 一审判决援引的法律规定不清晰,说理不透。

一审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三” 粤b#####号小车超速行使监控技术照片(以下简称超速照片)虽能够反映被上诉人超速行使的事实,但由于地点输入错误,而认定的是一份有瑕疵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判决的上述法律适用援引不清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制作裁判文书的等相关规定,援引法律条文应当明确,规范,不能似是而非,含含糊糊。一审判决适用的“有关规定”使上诉人感到模糊不清,而上诉人经详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也没有找到存在瑕疵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相关规定。

2、 存在瑕疵的证据不能予以简单排除,不与认定,而应该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作出相应的认定。

所谓的“瑕疵证据”是指行政机关的取证方式或手段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序,或不符合规定形式或程序的证据。从主观动机看,行政机关在取得该证据过程中仅仅出于微小过失,恶性较小;从造成的客观后果看,它对比起被执行搜查或扣押人权力等的损害结果比较轻微;从获取证据的作用来看,该证据对行政诉讼实体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瑕疵证据不等于非法证据,要注意证据的获取是否违反正当的程序规则,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从本案已经认定的事实来看,2006年6月2日15是23分,上诉人的巡逻执勤民警在深某高速巡逻时,通过车内配置的测速仪测到粤b#####号小车的超速违法行为,拍摄了证据三“超速照片”,从而对被上诉人进行处罚。上诉人并非是在客观上不存在的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拍摄的。证据三“超速照片”显示的公里数错误是由于输入人员失误而导致的,该失误不能掩盖被上诉人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该失误并不是上诉人的主观故意而导致的,而仅仅是微小过失。而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而又判决撤销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措施,是不能够理解的,这是浪费行政资源,妨碍了行政效率。

从本案所设计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第一上诉人作出出具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三“超速照片”是按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其显示的公里数错误不是由于上诉人法定程序造成的,而仅仅是输入人员失误而导致的。第二,上诉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结合本案事实和其他的证据,该瑕疵证据应得到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但其采纳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上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措施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上诉人的处罚决定。

我把上面的上诉状拿给信天游看,信天游觉得这些理由很可笑。

“一审之所以写的那样含糊,完全是不想让他们太尴尬,给他们台阶下,他们还上诉?”

“上诉对他们来说是自取其辱。”信天游说。

“为什么?”

“一审法院已经够照顾他们的面子了,你提的很多正当理由法院都没提”

“二审我能把这些理由再拿出来吗?”

“是啊,二审可以让更多的人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审理过程,也能让大家客观地评价交警的执法程序和取证、处罚过程,明白是非,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是有益处的”

“这次你可要帮帮我了”

“没问题”

“不知这样的官司是什么样的收费标准?”

“我免费帮你”

我除了感动,还是感动!从我打官司的第一天起,我就好像不是一个人在面对。7月底,我终于收到了二审传票,信天游也写好了二审答辩状,8月27日,等待我们的是怎样的庭审呢?不过这次我心里踏实多了。

十一、二审
开庭前的十天,野马吉普帮我在网上发了帖子,告知网友二审时间和地点,看到很多驴友要去现场为我助威,还有人给我打电话想约人一起去##市信访局投诉交警乱罚款,这反应了大家的心情。

还是和一审一样,我们提前一天来到##市,住进了中级法院附近的一家旅馆,晚上,信天游嘱咐我明天主要听他的阐述,法官询问或需要补充时我再发言,同时我们讨论了一些可能在法庭上出现的事情。

我们8:30 就来到了法庭,8:50一大队的大队长从另一个门走进来,信天游很惊诧,原来他走的是法官通道。接着对方律师也到了,这次是两位,一位就上一审的律师,另一位好像是他的助手。

二审只有一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我们坐在了被上诉人的席位上,而上诉人的席位上只有两位律师,对方的大队长并没有坐在上面,他仍然坐在旁观席。旁观席上还有一位记者,我的一位惠州朋友和一位我不认识的人。

法官9:00准时宣布二审开始,他先让双方认可对方当事人的资格,然后就进入庭审程序,首先由对方律师陈述上诉理由,助手把上诉状念了一遍,然后信天游宣读事先写好的答辩状。下面是答辩状的详细内容。
被答辩人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为上诉理由,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是“判决引用的法律规定不清晰,说理不透”,主张用其“瑕疵证据”“结合案情和其他证据”来认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我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一、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我驾车超速,其所作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出示的用于证明我驾车超速的唯一证据就是那张照片,照片显示拍摄地点在“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这个客观上不存在的地方。被答辩人辩称地点错误是“输入人员失误”所致,但未举证证明此说法,也未举证证明其拍摄的真实地点在何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即该照片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定案。

除了地点虚假以外,该照片还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该照片不是证据原件,而是复制品,不能证明出自合格的监测仪器。

被答辩人称该照片是车载雷达拍摄的,那么,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被答辩人能将该车载雷达用于辖区路段巡回测速,又能送到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室内检测,为何不能送到法庭接受质证?被答辩人未提供测速图像的原始载体,就不能排除该照片出自普通照相机,人为输入数据而成;不排除该照片出自一台质量不合格或未经质量检测的车载雷达,而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检定证书》是另一台车载雷达的检测结果;不排除该照片虽然出自经质量检测的车载雷达,但照片上的数据已被人为变造。可见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其二,该照片反映的测速数据是车载雷达在移动中测得的,而该仪器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反映该仪器质量检测是在室内静止状态下进行的,未证明该仪器在移动状态下测速的误差范围,也未证明该仪器在移动中测速时也是合格的,因而该照片反映的测速数据的准确性无人证明。

深汕高速惠阳段是两车道,被答辩人在测速时不能停车使用车载雷达,否则是违规占道。被答辩人在一审期间也未辩称是停车测速。而高速公路限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时,那么,该仪器在不小于60公里时速中颠簸测速,其准确性显然大不如实验室内检测。《检定证书》第2页说明了该仪器的质量检测地点是该中心实验室,环境条件是温度(20±2)℃,相对湿度≤85%。该书仅证明在此条件下该仪器测速指标合格,未证明该仪器在不小于60公里时速中颠簸测速也合格或为其标明误差范围。因而即使被答辩人出示的照片出自该台仪器,其速度数据的准确性也是未知数。显然,该证据无证明力。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均规定,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单位。被答辩人用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实际上是毫无证明力的照片来“证明”我驾车超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用此“瑕疵证据”“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认定”的上诉理由当然不能成立,何况除了那张滑稽可笑的照片外,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证明我驾车超速的其他证据,而案情是要根据证据来认定的。

二、被答辩人所作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

其一,不经调查,不追究驾驶人而处罚车主。

被答辩人所作公交转字[2006]第a######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的“当事人**”,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驾驶证档案编号均空白。被答辩人之所以如此制作,是因为他们认定粤******号车超速,我出示的车辆行驶证上标明车主是**,他们就处罚**,不管驾车人是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显然,法律规定处罚交通违章的对象是驾驶人,而不是车主。被答辩人未询问我谁是驾驶人,也未要求我出示驾驶证,就直接在处罚决定书上打印上我的名字。这不是疏忽或省略,而是不履行法定调查义务,主观臆断车主就是驾驶人,车主必定有驾驶证。

其二,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我闻讯座驾被指超速,到被答辩人处交涉时,首先出示了车辆行驶证证明我的车购买不久,不会超速行驶,办案交警完全不听我的申辩,未对我的申辩理由作任何形式的记录或要求我提交书面意见,而是要我看电子照片。我在看电子照片,尚未申辩时,办案民警已打印好处罚决定书,要我签名,我拒绝。我作为普通群众,对电子照片上的速度、地点文字来历不明白,对其准确性有怀疑,要求拷贝照片研究。办案交警拒绝,称“你可以行政复议啊,你也可以打官司啊,到时候自然我们就会提供证据的”。在处罚决定书上,印有“以上事实有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为证”,使人误以为除了照片外还有物证、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办案交警在此采用了隐藏证据,文字上迷惑处罚对象的手法。被答辩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其三,调查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办案人员仅一人。被答辩人提交的照片未注明制作人,不仅违反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也印证了处罚决定书上的办案人员一人包办了调查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而此事并非当场处罚,未适用处罚的简易程序。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作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其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二审法院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当纠正,但判决结果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可以看到,信天游不仅把我在一审中的理由用更加规范的法律语言加以强化,而且添加了交警一人包办调查和处罚的全过程,指出这是程序违法,整篇文稿写的有理有据,针对对方上诉书中的所有观点都加以驳斥,这显示了他及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

双方陈述观点大约用了半个小时,然后法官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对方律师首先声称我在一审没有上诉,说明我完全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那么就不应该把一审判决书没有提到的观点拿到这里来。

信天游说,我们没有上诉,是因为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并不表示我们完全赞同一审法院的所有观点,而且二审是对一审判决的再审理,当然要重新评判一审认定的事实,重新评判一审支持与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观点及其原因。接着,信天游问对方的律师三个问题。

1、测速地点到底在什么地方?既然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是不存在的。

2、照片和测速仪到底是什么关系,怎样证明照片来自测速仪?

3、是否使用了仪器未经检验的功能,照片上的文字是怎样生成的。怎样证明数字没有被改动过?

这时对方提交一份打印的“说明”,具体内容是当时测速的民警在输入地点时,本应输入深某高速40公里300米处,由于失误多加了个0,变成了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上面有两位交警的名字,盖有一大队的公章,另有手写的“情况属实”等字字迹和一个人的签名。

信天游马上问对方这份“说明”是证据还是观点的阐述。对方语塞,未回答,法官帮助回答:“就是‘说明’”。信天游要求当事人自己回答。

对方律师说了好几句也没有解释清楚。

信天游说:“如果这是作为证据提交的话,那么是过了举证期而提供的证据,法庭无需在此组织质证,当然也不能采信;如果是观点阐述的话,又与处罚决定书的记录相矛盾。在这份说明中所签字的交警为什么在处罚决定书上没有体现?这只能说明你们的处罚程序违法!”

“一审结束后,我们邀请被上诉人参观测速,他操作过我们的测速仪,并认可仪器的准确性”对方律师说。
想不到在法庭上对方律师竟会编造谎言。我马上反驳道:“我并没有操作他们的测速仪,当时我看到的仅仅是隐蔽在草丛中用迷彩服伪装的测速仪和躲在角落里的交警”

关于使用仪器未经检测的功能,对方律师辩解到,你们不能对我们“求全责备”,因为仪器也有误差,你也不能要求那么精确,科学水平还达不到。

他把自己给绕进去了,既然不精确,其测速结果怎么能作为处罚依据?至于“求全责备”,这是什么辩解?,我可以使用未经检测仪器的测速结果来处罚你,但要求你不要“求全责备”我。

“你们行政执法部门,代表政府,代表公信力,当然要对你们严格要求,就是要求全责备”我实在忍不住了。

“既然400公里300米是可以输入的,那么能否把这段文字改成时速50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超速400%”我又问对方。对方沉默了。这时法官突然建议我们重新审查对方的测速仪。

信天游表示,我们不同意这样做,因为已经过了举证期,二审不能回到一审已进行过的举证质证阶段,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行政单位在举证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视为无证据。指出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是审判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信天游实际上是告诫法官,在法庭上,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法官,大家都要遵守法定程序!

关于处罚车主,对方律师声称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68条,超速可以不考虑驾驶员,直接处罚车主。信天游说,你是断章取义,道路交通法68条是这样阐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认驾驶人的,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你不要只引用前面的话。

呵呵,他居然可以把68条背出来,在庭审中信天游不仅表现了及其高的法律素质,而且应变能力极强,这时我看到对方律师的脸都红了。法官也觉得看再这样下去对方律师会更尴尬,只好宣布辩论结束。最后,他让双方作最后陈述,对方律师仍然硬着头皮说他的仪器经过检验,处罚合法,而信天游则表示,从一审到二审的审理情况来看,对方的处罚没有证据可以支持,且取证程序和处罚程序都是违法的,因此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纠正一审认定事实的错误,撤销对方所作的处罚决定书。我补充道,从庭审答辩可以看到,对方针对我们提出的诸多问题,没有一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其处罚是毫无道理的。

庭审结束了,书记员将记录拿过来让我们签字,对方律师连看都不看就签字走人,而我发现有关“求全责备”的内容完全没有记录在案,信天游则补充了好多被漏记的话。
回到深圳,我翻看去年事发当天的过路费收据,发现我当时是在惠阳下高速的,时间是15点26分,入口是荷坳,是东行,而“证据照片”上的时间是15点23分48秒,这意味着我被交警拍照后两分多钟就交完了费,扣除在闸道上的时间和交款排队时间,我从被拍照到下高速顶多也就一分钟,当时我的车速怎么可能会有131公里/小时?从常识来讲也说不通,另外,荷坳到惠阳的公里数是28公里,那么我被拍照的地点应该离荷坳不到28公里,所以即使深汕高速从荷坳算起,深汕高速公路40公里300米处也应该在惠阳的东面,按照当时我的过路费收据,我在15点23分48秒还在惠阳以西的高速路上的,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二审中对方提出的“说明”仍然是假的,不知屡次作伪证要承担什么责任?

十二、对方撤诉,我终审胜诉
2007年十二月中旬,我们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速公路一大队, 负责人#####,职务:大队长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址:************

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应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12日

书记员***

收到终身判决后,**市中级法院又将所有的文档转回区法院。区法院再联系高速一大队,已经是过了阴历年。
4月24日下午,我再次来到区法院,终于拿回200元罚款退回,100元预交诉讼费和42元过路费共342元。这个案子虽然终审我胜诉了,但至今都高兴不起来,时间上拖了一年半,金钱上花了十倍以上的罚款额,但高速路上的交警仍然照旧敛财,我们给省公安厅的信至今没有回复。。。看来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与完善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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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有点功夫就研究长生不老,现代人忙完一天只有不想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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