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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10-07-29, 11:40 PM   #2
No1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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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另一单的违章处理过程

四月中旬以后,我的诉讼事件在晚报和很多媒体上报到,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想当地市交警支队以及以下的各大队不可能不看到这些新闻,他们应当从这次事件中吸取些教训,再次遇到这样的测速纠纷,他们应该会执法得更规范一些。但事实上根本不是如此。

四月下旬的一天,当时和我一起去五华在某河高速也中招的同事刚好去##市搞招生宣传,工作做完后,特地多住了一天,第二天我们汇合后,一起找当地交警处理“违章”

这次的处理地点在汝湖的高速二大队,别看这里很偏僻,但处理大厅却不小,比深圳车管所的办事大厅都大,走进大厅,里面熙熙攘攘,人还真不少,排在我们前面的一位老兄拿着一张行驶证的复印件交给办案民警,民警马上打印出一张处罚单,那老兄一看超速100%,罚款上千,马上拿出手机沟通,原来他不是驾驶员,而是替别人办事,看来这里处罚程序更简单,不仅不看驾驶证,连行驶证都不用原件。

轮到我们了,我们分别将行驶证交给办案警察,他很快调出了两张照片,一张照片显示的车速是123公里/小时,另一张是125公里/小时

“这怎么可能呢,我们当时是个车队,完全按照限速走的,别说120公里,就是100公里都没有达到,你们的仪器合格吗?”我同事问。

“给你看看证书”,说着,警察拿出了几本检验证书。

“哪本是给我们车测速的证书”

“。。。。。。。”
“那能否让我们复印一下,回去研究一下?”

“不行。”他赶紧又把证书拿回去了。

“是移动测速还是固定测速?”

“移动”

“那你们当时为什么不立牌公示?”

“。。。。。。”

“怎么证明这两张照片和测速仪的关系?也就是说有没有相片制作人,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我问道。

“你去行政复议吧,你去打官司吧,到时候我们自然会提交证据的。”交警已经不耐烦了,说着,就去打印两张处罚决定书。

“我们不能在处罚单上签字”

“你爱签不签,反正你不交罚款,15天后就会按天数收你的滞纳金”

这些话真耳熟,看来##市交警是培训上岗的,语言都标准化了。

看来在这里也是根本没法辩解,好在二大队和交警支队离得不远,下午,我们又来到交警支队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待我们的是一位没有穿警服的中年人,他很客气,也同意让我们拷贝“违章”照片,并让我们看到照片上传时间是1月9日,也就是事发后的三天。

我们把行政复议申请交给他,他问道,你们有没有特别强调的观点。我说有两点质问。一是照片的时间属性不对,不是事发时间,二是要求提供照片和测速仪器的关系证明,因为二大队处罚我们时并没有提供,处罚依据不充分。并明确向他强调我们在和一大队打官司的非常时期,开车是非常谨慎的,不可能超速!

他给我开的受理回执的编号是2007字038号,这个数字说明4个月只有30多人提出行政复议,看来车主大多数是忍气吞声。
一个月后,我收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书中只字不提我的上述强调的两点质问,而只是说明测速仪是经过政府招标采购且经华南计量测试中心检验并核发了鉴定证书,所以证据来源是合法的,对我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因此维持原处罚决定。

我想,作为交警支队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不会是不懂法律的,在行政复议时是不会不看到处罚书中没有驾驶人信息和办案民警签字只有一人的情况,不会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更不会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音像证据要有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规定的;而且上述内容我还在行政复议申请时反复强调过。那么这份“行政复议书”到底想表达什么意思呢:这使人不得不联想到它是想透露的是这样的信息。

我就是要保护我的下级,我压根就不想规范执法,而且也明确地告诉你,我们就这样处罚你,你提的那些理由我不看,都没用,我不和你讲这些法律,就是罚了你,看你能怎样,呵呵。

收到这样的复议书,人的心情可想而知,我由于打了大半年官司,气稍稍小些,而我的那位同事马上起草了一份给广东省公安厅长的信,用特快专递寄了过去,下面是信的原文(具体信息用某,*和#取代)。

广东省公安厅###厅长:
您好!我们是深圳某校的11位教师,冒昧打扰,实出无奈。因我们认为,此事不仅事关一个地区的警察执法公正和公安形象的问题,而且涉及到社会风气的净化、诚信和社会公义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您的重视。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元月六日上午,我们去五华搞教研活动,途径某河高速时,被躲在角落的交警拍到我们“违章”的“证据”,我们当时就感到非常吃惊和气愤,因为当时处理这件事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不仅不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罚,而且提供的所谓“证据”是一张明显经过图像编辑的数码“照片”,而且“照片”很多数码参数都不能证明是原始照片。为此,我们在接到处罚通知书的当天就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办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认为高速二大队一定在取证环节出了问题,当时我们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办的工作人员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高速二大队提出的所谓证据根本不是原始照片,因为“照片”的很多属性参数都不对,另一个问题是我们要求高速二大队拿出“照片”和证眼雷达的关系,因为“照片”上的数字是以光条形式加上去的,而这样的数字是可以轻易编辑修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这种缺乏证据链的“照片”是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的。

最近,我们接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某市公交复字[2007]037号)。令人遗憾的是,该决定书并未针对我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认真审核,也根本不提我们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出的问题,更不解释形成证据的各个环节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因人为疏忽甚至故意造假的可能。而是避重就轻,遮遮掩掩,只是依据测速仪质量合格的理由就维持原处罚决定,这根本不能让我们信服。
事实上,就是该支队,曾经发生过在作为证据的照片上后期录入信息时,出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荒唐数据。现在,我们再补充提出以下理由供您参考,实际上我们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已当面向##交警陈述过,只不过他们置若罔闻。

1. 我们之所以有绝对把握确信自己没有超速违章,除原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明外,还因为当时有一个特殊背景。就是当时开第一辆车的**起诉##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执法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合理的案子还在审理过程之中,尚未判决。我们事先就商定,这次出行要特别谨慎,坚决遵章守纪,不能让对方有任何可乘之机,抓住把柄对案子的审理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路小心翼翼,完全按照限速规定驾驶,时速从未超过100公里,结果却被指控时速达到125公里。遵章守纪遭到了无情的嘲弄,心中感到的委屈和冤枉可想而知。4月13日,**接到了##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交警败诉的重要原因是,作为交警指控违章的关键证据的照片上录入了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荒唐数据。**起诉##交警高速一大队的过程中,还提出了交警不按法律程序执法的诸多行为,比如说不经调查,不追究驾驶人而处罚车主,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见##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在证据形成的相关环节,至少存在着严重漏洞和瑕疵,操作程序极不规范严谨,甚至有主观故意人为制造假案的可能。没想到##交警完全没从这一判决中吸取教训,改进自己的工作,这次仍然不经调查,不追究驾驶人而处罚车主,仍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且这次开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与前次的几乎如出一辙,甚至还不如前次,连基本的拍摄过程的叙述都没有,这如何能让人信服?这次我们之所以选择给您写信而没有立即再次起诉,是因为我们意识到,法院的判决不足以令其改变行为。有一些人,眼中只有上级,他们可以不管法院判决,不顾媒体舆论(参看2007年4月16日的有关报道),继续我行我素制造冤假错案。我们希望,通过上级管理部门的干预和努力,能够真正改变这种状况,规范执法程序、净化执法环境、维护社会公义。

2. 最近两次在##市高速公路段驾驶的经历让我们发现了一个现象,有不少汽车是用全部或部分覆盖车牌的方式在行驶。这就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在国内(包括省内)其他高速公路上极为罕见的情况,在##境内成为了屡见不鲜的常态?恐怕不能单纯假设使用这段公路的人主要是交通肇事者,相反我们可以假设这与该段公路上的不规范执法有着内在联系,很可能是大量的随意处罚诱发了人们用更严重的违章行为进行自我保护。据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执法的结果与维护交通安全限速的初衷完全是南辕北辙,实际上埋下了更大的恶**通事故的隐患,因遮盖车牌的汽车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超速。希望您能责成有关部门重视和调查这一现象。

我们认为,##交警一而再,再而三地不讲法,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根本原因在于交警支队领导的护短,对这一事件是非曲直的辨析具有重要意义,它事关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建设。不论是从我们听到的情况来看,还是上户外网站车版浏览,都可发现对该路段随意处罚的现象早已是怨声载道。##交警对4位教授,6位副教授,一位讲师的亲身体验和信誉,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没给予起码的重视,仅仅用一台仪器的质量合格证加以搪塞,回避问题的关键,不解释证据的形成过程、操作程序是否合法规范,这无法消除我们的质疑。谁都知道,机器由人操作,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如何使用、在后期制作中添加了什么信息,这些对证据的合法、公正、有效十分重要。我们并未超速的判断,并非只是一种主观的感受,而是建立在特定情况下,经事先商定而采取的一种理性行为的基础上得出的。所以我们才如此自信,不是自己违章,而是##交警的执法出了问题。
期待您的垂询或回复。

致礼!

深圳某校11位教师签名:

信是六月中旬寄出的,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收到回音。
 
Tony 的签名
古代人有点功夫就研究长生不老,现代人忙完一天只有不想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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